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有利于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研工作,鼓励推广保护治理的创新技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湖区保护与治理。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湖区保护。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湖区农村能源结构,推广风电、太阳能、生物能等清洁能源使用。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