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湖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湖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协助相关部门编制白龙湖湖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亭子湖湖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编制湖区各类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大单项工程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各类规划;

(三)指导、监督湖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实施;

(四)制定白龙湖、亭子湖保护管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设置湖区标识、标牌;

(六)统筹协调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湖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联合执法;

(七)统筹协调湖区渔业发展规划、捕捞管理、船舶管理以及水质监测预警工作;

(八)建立健全湖区保护管理制度;

(九)对湖区资源统筹进行普查、登记、建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湖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湖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湖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