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湖区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湖区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依法审核,符合湖区规划的,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