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湖区禁止从事下列破坏资源的行为:
(一)设置矿业权,在白龙湖湖区设置河道采砂权;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开山、采石、开荒、开矿等;
(四)修坟立碑;
(五)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无证采伐林木;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焚香、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八)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
(九)无证捕捞,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
(十)向水体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
(十一)在湖面采用网箱高密度养殖和投放饲料、肥料、药物等肥水养殖方式养殖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十二)破坏文物等文化遗产资源;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