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湖区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配备污水、垃圾等收集设施,不得向湖区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垃圾等废弃物;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