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湖区禁止下列影响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
(四)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六)在湖区水域新建排污口;
(七)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八)在湖区最高水位线以下种植庄稼、养殖家畜家禽、弃土、弃渣;
(九)焚烧秸秆;
(十)其他影响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