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湖区建设施工,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生态环境植被。

涉及湖区生态环境的防洪、防火、抗旱、水土保持等工程,应当采用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与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的工程措施。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