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湖区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捕捞作业。

湖区渔业增殖放流应当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放流苗种应当依法检验检疫合格。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