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2,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61 articles
(2023年12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12日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优化市镇村(社区)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规划、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的市级统筹,进一步平衡利益、强化协调配合,激发镇村(社区)发展的动力和执行力。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设立东莞民营企业家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
Chapter 2市场和政务环境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依法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市场主体登记和住所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制。
推行一照通行改革,建设企业证照办理统一门户网站,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企业变更、注销等政务服务事项,推行涉企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结果一码展示。
全面建设“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满足市场主体办事需求。依托东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政务服务能力监测,推动政务服务体系持续优化。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予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实体证照,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和集成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合同、电子会计凭证等电子材料及其相关数据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提供纸质材料。
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鼓励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免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围绕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依法奖惩,推动实施全流程信用监管。聚焦信用便企惠民,开展守信激励和信用创新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推行涉企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直接享受,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推进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上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等便民制度。
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相关市场主体经营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采购力度、融资支持力度或依法及时为相关市场主体采取减免、补偿等纾困救助措施。
Chapter 3先进制造环境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培育发展各类优质科技型创新企业。
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对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支持。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备连片工业用地,打造现代化产业园区,拓展高品质低成本产业空间供给,鼓励连片“工改工”和工业上楼,规范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秩序,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推广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或效益协议等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有关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签订有效投资协议。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要素供给、开发运营、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镇村工业园区发展,制定工业用地效率评价体系,开展镇村工业园区用地效率评价和整治提升。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工业地产运营商等参与镇村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镇村工业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向综合的生产服务型园区提升。鼓励和引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划范围内小而散的镇村工业园区进行整合,推动闲置、低效用地回收、盘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镇村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等综合治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引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解决用工问题,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创新用工模式,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强技能人才培训,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建设技能型社会;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推动由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健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长效机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等级评定,加强评价结果公开运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健全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拓展信用数据金融场景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工业园区供电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鼓励工业园区为各终端用电用户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对符合转供电改直供电条件的用电用户,由供电企业进行改造实行抄表到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规划建设并联审批,设计单位自主承诺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规划许可条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核实施工图设计符合规划许可的各项指标、工程信息,建设单位承诺认真复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备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可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在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基坑、基础工程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全面落实集成服务模式,对社会投资工业类新建项目,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建立正、负面清单制度,在确保建筑和消防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优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市重大项目应当深化联合验收服务,通过综合运用服务前移、准许提前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等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项目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流程与建筑装饰装修、生产设备安装等投产环节融合,推动投产加速。
优化工程项目帮办代办服务,以市民服务中心为枢纽,建立市镇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代办服务网络。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依托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线下设立综合代办窗口和网上特设专栏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持续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莞家”平台等渠道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支持市场主体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Chapter 4科技创新环境
推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围绕产业发展创新需求,持续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补强,提升创新资源配置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和速度。
支持松山湖科学城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人才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强化技术创新源头供给,推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创新研发扶持政策,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投入,提升市场主体科技研发能力。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支持行业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组建研究开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创新联合体,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推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协助市场主体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对接关系,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职业学院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及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为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
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健全知识产权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信息联动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制定与应用场景建设有关的规划和政策,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Chapter 5国际化环境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市宣传推介,加强对本市龙舟、莞香、粤剧、麒麟、醒狮等优秀传统文化和“近代史开篇地”“国际制造名城”“潮流东莞”“篮球城市”等城市文化名片的宣传,提升东莞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影响国际贸易投资的重大风险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推进监管部门、进出口企业、船运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与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推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港澳法律服务,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和涉外公证业务的交流合作,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仲裁与公证、调解、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加大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力度,搭建涉外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国际交往和涉外法治人才交流。积极培育高素质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提升国际商事调解能力。
Chapter 6法治环境
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诚信责任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
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鼓励第三方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实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容错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培育、扶持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向专业化、国际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推动调解员职业化建设,提高调解员专业化调解技能。制定、完善商事调解规则,加大商事调解的宣传力度。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快速规范发展,发挥仲裁机构的专业人才优势,推动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仲裁机构化解纠纷的能力。
加强对商事纠纷的监测、预警,防止和减少商事纠纷的发生。鼓励和引导纠纷各方优先选择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加强信息化技术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应用,推进商事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和在线确认工作,实现纠纷网上化解。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简化网上立案程序,加大电子送达力度、深化繁简分流改革,为市场主体提供智能、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