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活动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影响国际贸易投资的重大风险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