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融通发展。加强企业上市指导服务,积极帮助优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丰富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供适合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及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