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政务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市、镇(街道)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建设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推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

全面建设“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满足市场主体办事需求。依托东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政务服务能力监测,推动政务服务体系持续优化。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予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实体证照,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和集成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