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和企业服务专员机制,畅通政商信息快捷交流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持续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莞家”平台等渠道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