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推动完善公证、调解、复议、诉讼、仲裁等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优化公证延伸服务,积极参与商事纠纷化解,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加强对商事纠纷的监测、预警,防止和减少商事纠纷的发生。鼓励和引导纠纷各方优先选择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非诉讼途径化解纠纷。加强信息化技术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应用,推进商事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和在线确认工作,实现纠纷网上化解。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