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畅通政企互动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