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通过电子证照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平台统一归集应用各项涉企行政许可电子证照。进一步推广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合同、电子会计凭证等电子材料及其相关数据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提供纸质材料。

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