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探索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推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港澳法律服务,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和涉外公证业务的交流合作,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仲裁与公证、调解、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合作,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加大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力度,搭建涉外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国际交往和涉外法治人才交流。积极培育高素质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提升国际商事调解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