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行业监管部门要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开抽查结果的监管模式有机融合,从监管频次、信用奖惩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实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