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培育发展各类优质科技型创新企业。

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对推动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