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信息高效精准对接机制,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集聚扶持体系,为市场主体融资提供便利,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健全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拓展信用数据金融场景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