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升执法水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履责纠错。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容错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