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和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推行重大项目规划调整、用地报批、工程许可三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工改工”融合审批。在土地供应阶段,开展地籍调查,支撑供地、土地首次登记、土地成交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全面落实集成服务模式,对社会投资工业类新建项目,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建立正、负面清单制度,在确保建筑和消防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优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市重大项目应当深化联合验收服务,通过综合运用服务前移、准许提前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等方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项目审批、建设和验收等工作流程与建筑装饰装修、生产设备安装等投产环节融合,推动投产加速。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