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起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鼓励第三方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