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30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并逐步扩展管理范围;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的其他农村地区,应当按照《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管理,并遵守本条例相关禁止性规定。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鼓励和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县级之间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加强监督管理,查处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其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运输企业。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以及托幼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和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科学核定餐厨废弃物定额,实行动态调整。
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实际价值和市场行情协商收购。
鼓励和支持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其他食品;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
(三)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经营的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提供服务的标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以及协议解除情形等内容。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服务许可。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名单。
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一)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单独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他垃圾;
(二)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
(三)在经营场所适当位置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存放点,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密闭整洁以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给收集、运输企业,不得交给收集、运输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前通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
(五)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雨水管网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渠道、河道、水库、湖泊、海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处置企业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协议内容,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及时调整收集、运输时间和频次,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集中存放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三)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发现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种类、数量、产生时间等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生产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将产品去向记入台账;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每日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对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在联单中予以确认。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每月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和联单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台账和联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台账和联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因故暂停设施设备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未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储。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