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