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四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