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县级之间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