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收集、运输企业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