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