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收集容器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单独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他垃圾;
(二)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
(三)在经营场所适当位置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存放点,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密闭整洁以及周边环境干净卫生,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给收集、运输企业,不得交给收集、运输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前通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
(五)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雨水管网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渠道、河道、水库、湖泊、海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