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