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