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