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每日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对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在联单中予以确认。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每月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和联单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台账和联单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台账和联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