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生产的资源化利用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将产品去向记入台账;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