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其他食品;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

(三)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