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处置企业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协议内容,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及时调整收集、运输时间和频次,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者集中存放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三)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发现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种类、数量、产生时间等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