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