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
- 制定机关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月11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资源共享、秩序维护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保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和日常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
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应当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合理规划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
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支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与城市地块的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新建、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鼓励建设机械式智能化的立体停车场,并在项目申报、规划办理、用地保障等方面简化有关手续。
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严格控制总量,与道路交通状况以及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
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
(三)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
(四)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和区域。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路内停车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二)周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已能满足该区域的停车需求,无需额外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三)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
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景区及其活动场所周边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临时调整路内停车泊位并公示。有关活动结束后,临时设置的停车区域、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撤除。
遇有自然灾害或者恶劣天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临时停车区域。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推动机动车公共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新技术,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鼓励和支持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主体进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停车场,应当进行实地勘验。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新能源汽车与其他车辆的分区停放引导。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传输信息数据。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主体以及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建立定期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运营主体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设置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在具备保障安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通过协议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废弃机动车辆。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公共停车场内废弃机动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