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