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交通客运场站、医院、中小学校等周边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其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并公示临时停车时长。

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景区及其活动场所周边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临时调整路内停车泊位并公示。有关活动结束后,临时设置的停车区域、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撤除。

遇有自然灾害或者恶劣天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确定临时停车区域。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