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方式侵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依法取得专属使用权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废弃机动车辆。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公共停车场内废弃机动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