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