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其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