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下列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三)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四)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和区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