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资源共享、秩序维护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