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经营管理、车辆停放、设施维护、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制度。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新能源汽车与其他车辆的分区停放引导。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传输信息数据。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运营主体以及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