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本地配建标准,依法监督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配建标准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