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机械式智能化的立体停车场,并在项目申报、规划办理、用地保障等方面简化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