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方式,侵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