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路内停车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二)周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已能满足该区域的停车需求,无需额外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三)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